发布时间:2020-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持续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就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依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土资规〔2017〕4号)和《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
(二)遴选范围。持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整改到位。遴选期间,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应不少于三年。
(三)遴选数量。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各省(区、市)遴选数量原则上不过10个。
(一)网上申请。2020年6月1日起组织矿山企业登录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填报有关申请信息。
(二)矿山自评。组织通过网上申请的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并在名录系统中填报。
(三)第三方评估。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山开展实地评估,按照统一评价指标要求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四)材料审核。审核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
(五)实地核查。采取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所有矿山开展实地核查。
(六)公示。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公示遴选结果。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加强组织导和经费保障,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遴选工作,严格工作程序、统一评价,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材料报送,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均在名录系统填报,无需报送纸质版。
(二)强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各地要加强监管,推进评估工作化。评估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认定的相关评估机构等,评估机构和评估与矿山企业须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评估工作开展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严禁以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不予采信其评估报告。
(三)严格实地抽查。各地要做好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开展实地抽查,对不符合的矿山要及时上报,从名录系统中除名。相关工作可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开展,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逐步构建绿色矿山诚信体系。
请各省(区、市)于9月30日前完成遴选,并将遴选名单及实地抽查情况函告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部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采取实地抽查或网上核查、视频和照片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对于符合相关的矿山,将向社会公告后纳入绿色矿山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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