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9
近日, 浙江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中人民银行杭州支行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是指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预先计提并存于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中,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所需的资金。
基金提取主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所的治理经费,治理经费不得低于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计提参考。
1.露天开采矿山应计提的基金参考总额=露天采场终边坡面积×计提参考+土地复垦面积×计提参考。
2.治理方案明确的经费概算高于根据以上计算所应计提的基金参考总额的,基金按治理方案经费概算收取;治理方案明确的经费概算低于计算所应计提的基金参考总额的,按基金计提参考计提。
采矿权人在开采服务年限内,根据治理方案所的治理经费,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比例摊销方法计提基金。新建矿山建设期、上年度无实际开采量的持证矿山不计提基金。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计提本年度需计提基金,年计提基金额计算公式:年计提基金额=治理方案所的治理经费×上年度实际开采量/采矿权出让储量。
根据矿山剩余资源储量和实际年生产规模预估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小于3年时,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实施情况,重新复核尚需进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经费,按尚需治理经费的金额一次性足额计提基金。
持证采矿权人应在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新建采矿权人应在治理方案备案后次年的3月底前建立基金账户。
采矿权人应将计提基金存入其银行账户中的基金账户,同时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及财政部门报备银行专户基金存款入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采矿权人可在完成治理工程量50%、100%的两个时间节点,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采矿权人可凭验收合格意见,从银行基金专户中根据完成治理工程量划转相应90%的基金存款,剩余10%留作后期养护经费。后期养护经费在免养护期1年后,经验收合格从银行基金专户划转。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4日起执行。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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